办 税 指 南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相应资料:
   纳税人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同时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人名章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供: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地址需提供: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供: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变更单位的经济性质需提供: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和相应的批文或证明。
   (五)变更银行开户帐号需提供: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签署办理当日日期。
   2.对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纳税人无须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将变更信息告知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确认后,由纳税服务税务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时需先到第一涉外税务所办理自然人纳税清算手续,之后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