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税 指 南
 
::::税务行政处罚条例::::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摘要

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且对纳税个人(自然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纳税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简易程序"的规程:

1.明示执法身份;

2.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3.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适用范围: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税务机关不需调查取证即可确认违法事实,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但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超过简易程序额度标准的。

"一般程序"的规程:

1.税务机关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2.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付当事人;

三、 文书和票据的使用

1.凡是由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2.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税收罚款收据;

3.除当场处罚外,凡是当事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四、对当事人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理

1.各税务所应于纳税人缴纳罚款或履行其他处罚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制《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连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交付征管法制科处理;

2. 征管法制科应于接到税务所交付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核完毕,并向主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 3.主管局长应当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交付有关部门执行。

4.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五、《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

及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摘要

一、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以本局的名义向下列单位或部门开具涉税证明:

1.系统内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和外省、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本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

3.本市及各区、县的审计、财政和国税机关;

4.本市其它政府机关、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司法机关。

向本条第四款所列单位开具涉税证明时须经市局法制处批准。

三、税务机关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四、有关部门职责

征管法制科指定专人负责我局辖区内纳税人的涉税证明的审核工作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工作;

我局辖区内纳税人售付汇凭证的受理、审批工作由各税务所设专人负责,营业税科要指定专人负责售付汇凭证的审批和开具工作;

所得税科指定专人负责我局辖区内纳税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2种)的受理、审批和开具工作;

私人机动车的完税证明,九九年度以后纳税的由第四税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批和开具;九八年度以前的由地方税科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批和开具工作; 计会科指定专人负责我局辖区内纳税人税款缴纳的受理、审批和开具工作;

各税务所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契税减免证明、建筑(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等受理、审批和开具工作;

五、工作程序

1.纳税人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开具涉税证明的理由,按要求认真填写"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并报送有关资料;

2.司法机关要求开具涉税证明的,凭"正式公函"或经办人介绍信,统一由办公室批转,各有关部门接到批转信函后,要按照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办理;未经办公室批转的,各部门不得受理; 3.各部门接到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后,要负责审核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填写的正确性,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填写"涉税证明审批表"和"涉税证明",经负责人复核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征管法制科。

4.征管法制科按照《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开具涉税证明的理由、证明的内容及相关时间,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

5.主管局长负责对涉税证明进行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对须报送市局审批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

6.征管法制科要对审批后的涉税证明盖章并统一编号,并负责将涉税证明送达给纳税人,时限为3个工作日。同时负责将纳税人申请书和涉税证明的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存档,以备查。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